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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潘国忠、吴卫钢、陈军、吕慧、李建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孙雁军先生主持召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股本总数由36,000万股变更为40,001万股,注册资本由36,000万元变更为40,001万元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司章程》(2023年9月)。

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巴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所借款项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9,998.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为提高公司资金在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和日常经营中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主要为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司将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股东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西巴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巴顿)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2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97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9,039,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69,239,691.1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89,800,008.90元。2023年9月15日,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剩余款项合计41,356,208.02元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917,683,491.9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2023年9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437号),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15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决定对募投项目金额作如下调整:

根据《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巴顿为募投项目“江西巴顿多金属回收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保障上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88,980.00万元向江西巴顿提供借款,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所借款项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技术、有色金属冶炼技术、表面处理废物、含铜废物及固体废物的处置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工业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再生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矿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巴顿投资有限公司、戴春松分别持股81%、11%、8%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西巴顿提供借款系募投项目建设需 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提供的借款将存放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只能用于对应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并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江西巴顿提供借款的事项。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运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9月15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88,980.00万元、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018.17万元,共计89,998.17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2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97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9,039,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69,239,691.1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89,800,008.90元。2023年9月15日,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剩余款项合计41,356,208.02元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917,683,491.9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2023年9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437号),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15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截至2023年9月25日,募集资金余额为91,771.30万元(含利息收入)。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决定对募投项目金额作如下调整:

截至2023年9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95,089.91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1,018.17万元,合计金额196,108.08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89,998.1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合计为6,923.97万元,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1,018.17万元,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1,018.17万元。

公司已在《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如果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投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需要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需求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9,998.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41A017722号),认为: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3年9月1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0月13日 9:15-15:00。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00须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线、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8:30-12:00;采取信函、邮件或传线 之前送达、发送邮件或传真到公司并请电线、登记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大冲路段3号飞南研究院;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大冲路段3号飞南研究院证券法务部,邮编:528244,信函请注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④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④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5、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授权委托书传真件的,传真件必须直接传真至本通知指定的传真号,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系由委托人传真,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除必须出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符合前述条件的复印件及传真件将被视为有效证件。

6、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 351500;投票简称为飞南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如下授权代为行使表决权,代为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2、委托人指示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股东(委托代理人)须对上述议案明确表示意见,持赞成意见的,在“同意”栏中打“√”,持反对意见的,在“反对”栏中打“√”,持弃权意见的,在“弃权”栏中打“√”。每一议案,只能选填一项,不选或多选无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2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43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6,000万元变更为40,001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36,000万股变更为40,001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2号)同意,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97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9,039,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69,239,691.1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89,800,008.90元。2023年9月15日,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剩余款项合计41,356,208.02元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917,683,491.9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2023年9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437号),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15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江西巴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巴顿)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和江西巴顿与相关银行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9,800,008.9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招商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3、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或江西巴顿(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赵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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