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杨安进律师: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是世界主流国内法规类似

  原标题:对话杨安进律师: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是世界主流,国内法规类似

  人工智能(AI)创造的东西能不能获得发明专利?近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裁定,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被英国媒体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案件起因是,美国科学家史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在英国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包括食品包装形状和闪光灯。泰勒称,这两项发明是由他的AI机器DABUS设计出来,希望在英国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

  不过,泰勒的注册专利申请被英国知识产权局(IPO)拒绝。该机构称,专利发明人必须是人或公司,而不能是机器。随后,泰勒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因为英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这起诉讼的根源要追溯到2018年,泰勒和他的团队持续在推动AI能成为专利发明人而争取,此前已向美国、英国、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积极申请专利,意图将DABUS 列为发明人。

  但多个国家法院认为,虽然DABUS 创造了这些发明,但因它不是自然人而不能授予专利权。此前,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均以相同理由拒绝为泰勒的AI系统颁发发明专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律师对搜狐科技表示,该案争议的是AI是否可以拥有专利权的问题,而法院的结论秉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即除了人之外的东西,都是工具,其结论有合理之处。

  英国当地未参与该案的律师吉尔斯·帕森斯(Giles Parsons)也认为,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并不令人意外。“目前这一决定不会对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人工智能还只是一种工具,而不是代理人。

  英国最高法院法官戴维・基钦(David Kitchin)在书面裁决中提到,本案涉及由AI驱动的机器自主行动所产生的技术进步,是否应当获得专利。从判决来看,法院显然不支持AI成为专利发明人,法院也没有探讨是否应该扩大“发明人”一词的定义。

  IPO发言人对法院的裁决表示欢迎,因为其对AI机器发明专利相关法律作出了澄清。该机构称,对于专利制度和更广泛的知识产权应如何处理AI创造的合法问题,政府需要不断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

  泰勒的律师瑞安·阿博特(Ryan Abbott)表示,该裁决表明,英国专利法目前完全不适合保护人工智能机器自主产生的发明,因此完全不足以支持任何依赖人工智能开发新技术的行业。在他看来,目前的专利法已滞后AI等新技术的发展。

  同时,他曾表示,将AI系统的创造者认定为发明人在法律上有风险,因为他们并没有对AI所发明的东西做出实质性贡献,因此与专利法本身相违背。

  值得注意的是,泰勒用AI系统创造的这两项发明曾在两年前发表在南非的专利杂志上,当地承认AI的专利发明人地位,澳大利亚法院曾也表示“发明者可以是非人类”。

  不过,杨安进介绍称,目前全球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都只支持自然人或自然人所组建的拟制的“人”(如公司)作为权利主体,AI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人,所以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此类案件如果在国内,应该也是差不多的结果,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并未突破权利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或拟制的‘人’这个范畴。”杨安进表示。

  自工业化时代以来,专利被视为激励创新的有效制度,其保证了专利人应当获得的收益,促进了创新成果的可持续发展。AI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发的专利权争议,考验着对法律定义的理解,也代表了对AI发展的不同态度。

  从专利权所在的更大的知识产权范畴来看,AI近年来还在著作权方面引发争议,即由AI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尤其是今年生成式AI快速发展,相关问题越发受到广泛关注。

  国内此前就审理了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该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图片,并发布在社交平台,后原告发现有人在文章配图时使用了涉案图片,没有获得其许可,且截去署名水印,为此原告发起侵权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用AI生成的图片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法院一审认定,该案中的AI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判决被告侵害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该案判决后,引发不少争议。杨安进认为,该案严格遵循现有著作权法的架构,也尝试确立一些有关AI作品的规则,但引发了一个有关著作权的深层次价值取向问题:著作权的保护到底是更应该立足对作者人格的保护,还是对作品的市场价值的保护。

  “这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并无规定,其价值取向完全体现在法官对作品独创性、智力成果等概念的解释中。”杨安进认为,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趋势看,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人格权的衰落是个大趋势,对作品市场价值的保护则会得到更多认同。“从这个角度而言,AI作品获得法律保护将是大趋势,只是法律会给出新的保护架构,不一定要叫‘著作权’。”

  对于英国法院关于AI专利权和国内法院关于AI著作权的不同判决,杨安进认为,这两起案件没有太大可比性。英国案件是试图寻求AI本身作为权利主体,而国内的案件并未突破权利主体的框架,只是在权利客体(即AI作品)上有少量突破。

  “这两个案子分别是对主体的争议和客体的争议,前者显然有更大争议,短时间内估计很难突破;而后者争议则小得多,比较容易找到法律解决方案。”杨安进表示。

  今年以来,AI迎来新一波技术浪潮,正在引发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杨安进认为,AI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并不是法律技术层面,而是法律哲学层面。目前,将AI技术与人自身绝对两分的做法,不符合技术进化趋势。

  该律师认为,虽然这个问题在法律技术层面难以解决,但法律必须回应社会需求。“短期内可能会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按制度的修修补补来解决,中期可能会专门立法,长远来讲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哲学来进行回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